摘要
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它与国家形态的演进、与现代国家的建设进程密切相关。秦以来郡县体制的确立解决了因地方分封而形成的国家权力的多元分散问题。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令从“中央政府”发出,经由郡县体制而到达地方,实现了“法令一统”。但这个“一统的法令”并未穿透地方进入社会。从法治视角看,传统中国是一个国法疏漏甚至缺失的“缝隙社会”,这一社会表现为无法所及、法外难及、有法不及、及而不力四种样态。运行于社会之中的特殊主义的地方性规则与普遍主义的国家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张力导致了“缝隙”的产生。认识这一传统中国的社会形态才能理解当下国家建构的法治约束,也才能理解法治建设和国家建构的方向和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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