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不应因违法判断的立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要求给付物归受领人所有,在符合民事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阻却侵占罪的成立,民法适用区间之外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对此需要对区分说予以修正。如果给付行为的不法程度较轻、给付尚未终局或者受领人的不法程度更高,受领人将给付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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