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后,监察机关立法权的配置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在国家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立法权配置在人大制度系统之外还有行政立法模式、军事立法模式、司法解释模式三种。监察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监察机关职权具有明显的司法特征,其立法权配置宜采取司法解释模式,由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作出监察解释,不宜授权地方监委制定监察规章。此外,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合署办公执行党内法规,可以解决地方监委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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