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意见》)。根据《疫情防控意见》规定,适用于妨害甲类传染病防控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也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针对此项规定,《疫情防控意见》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进行了创设性规定?为解决这一争议,本文论证了《疫情防控意见》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具有合法性,并未进行创设性规定。同时在文中界定了此罪的适用范围,以避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混淆。分析目前我国《刑法》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缺陷,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在重大疫情期间充分发挥该罪维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