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1982年的宪法之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国家统一的目标进行了明确,并且将民族区域自治从立法角度进行了强调。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相关内涵需要进一步厘清,需要对区域和民族自治的关联管理进行梳理;民族自治范畴属于部分的自治权,而从自治权本身则带有权利相关的意味。民族区域自治中立法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单行条例制定的范畴。在与普通立法对比看,单行条例与之较为混淆。从实践考察看,单行条例立法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立法目的和变通条款出现分歧、民族与区域立法的功能比例失调、自治区域弱化了自治立法,颁布后的运行不畅与修改滞后并存等诸多问题。对此拟定如下的解决路径,将少数民族习惯特征体现在立法的筹备阶段,并在立法过程中进一步对民主弥合变通权进行统筹考虑,并通过立法完善过程中对民族法治权威特征进行维护。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