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在明白澳门刑法典将贿赂犯罪定为一种和为犯之后,我们还需要探索这一现象的理论根源。无论是葡国刑法理论界,还是澳门司法实务中,都将贿赂罪定为一种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表示给予或承诺给予,或者仅仅口头答应收受利益就构成了贿略的既遂,将来的真实的利益给付只是一个定罪量刑的情节。中国内地、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则不同,都以真实的交付为既遂。为会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笔者深入探讨之后,终于发现这一奥秘存于澳门民法理论之中,尤其是其合意主义原则和物权变动理论,直接造成了这一独特的定罪方式澳门的民法典有2160多条,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