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晋市监规发〔2023〕2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3次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2023年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