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诈骗罪,存在有罪说与无罪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应支持有罪说,贯彻违法一元论,认为只有在民事违法的前提下始有成立诈骗罪的可能。在民事违法性的认定上,在不违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对结婚和离婚中的"自由意思表示"进行违法性的实质分析,同时结合《民法总则》第146条和第153条的规定,综合认定虚假结离婚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结离婚行为即使经过登记,仍然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的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在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属于作为形式的诈骗,同时是就事实进行的诈骗。在主观构成要件上,不能以主观要件难以认定为由否定诈骗罪的成立,而应将主客观因素相结合,类型化地认定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