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津政办规〔20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47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号)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