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治理需要依托新的“平台势力”监管概念,实现理念变革和框架重构。平台势力的核心在于二重性视角下的“平台企业—用户”关系,其复杂生成机理可从价值体系和内部治理两方面来剖析。平台势力的特性意味着其可能发生两重异化,即推卸公共责任、向用户过度攫取租和利润,给公共价值带来危害。平台势力不同于反垄断中的“平台的市场势力”,需要引入“平台到用户”(P2U)新型事前监管,与反垄断共同构建事前事后二元融合的监管框架,实现两者的分工互补、交叉强化和协调转化。构建事前监管时,需要重点关注责任设置、用户权利和平台规则。

  • 单位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