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通过数字模板关联出的个人隐私叫“关联隐私”。通过传统隐私侵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确定侵害“关联隐私”面临法律困境。为促进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必须强化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者保护“关联隐私”的义务;根据不同行业关联个人隐私风险,分类保护“关联隐私”;通过建构“人格权-用益权”法律框架,赋予处理者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获取正当市场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