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获取量刑上的优待后,又提出上诉以获取更多量刑上的优待的现象,如何看待及应对这种现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广泛讨论,主要观点有:全面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全面限制被告人上诉权和部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及刑事诉讼制度,部分限制被告人上诉权有利于实现保障被告人权益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平衡。因此,本文建议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对于被告人基于案件事实提出上诉,审判机关未采纳检察机关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程序违法的,应允许被告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