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的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尚不完善,而在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化后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将会更加突显,因为法人化意味着宗教活动场所更多地依靠其内部治理结构维持其秩序。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应当从法律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已有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将其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在民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委员的选任、职能范围和行使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等方面,国家只应当做必要的强行性规定,应当尽可能地尊重各教派教义、传统仪轨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