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企业合规学理中,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对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追究应当区别于自然人。单位犯罪中,应当视情节对单位进行刑事制裁,对单位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国家和经济社会的规制秩序。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追究应当采取“平行模式”,分别考量。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应当打破抽象、无定额罚金制的司法惯例,根据单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顶层制度设计,对单位犯罪刑罚种类进行重构,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双重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