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既有对国家制定法与林业习惯法等法律多元现象的形式法治之审视,也有对人文主义价值观、习惯权利、林木所有权、林业法系统化等方面的实质法治之考量,体现了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的生态法哲学思辨。尤其是马克思关于森林立法的"体系化观",其主张立法应具有逻辑自洽的体系,要注重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的沟通与协调。这实际上蕴含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等法治思想,蕴含着国家应履行立"良法""公正法"的环境义务的启示意义与实践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