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生态环境修复得到了实体法上的支持,同时也引起了诸多争议。从逻辑上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应当以法律性质的明确为前提。结合《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和体系安排,可以明确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上恢复原状责任的环境法延伸,在《民法典》中写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一公益性质条款体现出公私法协同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价值归旨。面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相关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应当结合生态环境修复成本限度的科学前提,明确履行时限,统一修复标准,完善监管体系,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构建起规范意义上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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