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具有个体唯一性和不可变更性等特征。国际足球联合会已批准并推广使用可穿戴技术,通过可穿戴设备收集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以提升足球运动水平。从美国实践看,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当处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形象权和合同利益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将生物识别信息纳入保护范畴。为此,急需厘清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界限与例外情形,明确同意规则的范围与表达形式,细化足球运动员知情权、决定权、可携带权与删除权的实施规则,在行业规范中增加足球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条款,并开展专项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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