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独立是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原则,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唐代监察体制外部独立性主要体现在监察机构体系、监察人事制度与监察程序三方面。通过台谏分立、机构统一、监察权集中与独立于地方行政等多项监察机构改革,唐代最终形成分工明确、权力集中的独立有机监察机构体系。唐代逐步完善监察官员选任、考课制度,排除了吏部对监察人事的干预权,限制了宰相、御史台长官对监察官选任与考课的干预程度与主观随意性,强化了皇帝对监察人事权的控制。唐代对仗弹奏制度有利于保障监察官直接对皇帝弹奏的独立地位。尽管唐代监察体制的外部独立性极具成果,然而依旧存在不少弊端,如地方监察难以独立地方行政,皇帝对监察人事权的控制沦为形式,"进状"制度限制监察官独立行使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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