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认罪认罚并非控辩协商的结果,而是被追诉人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的同意。将认罪认罚界定为同意的价值有三:凸显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增强被追诉人应对多元复杂程序的能力。被追诉人有效同意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为同意能力,被追诉人应当具有理解、评判、决策与沟通能力;二为知情同意,被追诉人的同意应当建立在对案件信息的全面了解与掌握之上;三为自愿同意,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自由作出的;四为同意意向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向在于获得从宽处理。以此标准审视,为保障被追诉人同意有效性,尚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与完善: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权利告知程序;在审查起诉环节建构证据开示程序;为值班律师提供更为宽松、便利的履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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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