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四项基本职权中,立法、决定和任免权行使要求相对更为具体,也更加刚性一些,监督虽然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监督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的频率和强度都不便做出硬性规定,因而"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经常会出现只注重形式而忽视效果的现象,比如执法检查只注重次数、时间而忽视重点难点和对象选择,甚至是预设路线,查看"盆景";听取工作汇报只注意好的方面和对存在问题忽视意见建议落实,事后有关部门依然"我行我素";专题询问往往选题不够精准,吸引不了选民关注,甚至还与有关部门事先沟通排演,成为"作秀"和"对台词";人事任命之后,对干部任后的履职情况,没有听其"言"观其"行"察其"绩",缺少跟踪监督;监督整改常以建议代替批评、以希望代替问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鲜有运用,成为"沉睡的权力",监督的惩戒警醒作用没有很好发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