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运用新技术作为犯罪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区分技术创新和违法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犯罪违法性的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或者破坏,对象型网络犯罪往往会侵害双重或者多种法益,但无论最终被认定为何种罪名,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都需要首先对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需要当做犯罪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网络犯罪是否具有违法性开始分析,从侵害法益、行为模式、危害后果三个维度整体进行判断,整体复盘、抽象新型网络犯罪的行为本质,准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