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案能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取决于其能否通过起过滤作用的"前置性"审议程序,然而我国《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审议者判断法律案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的标准。出于控制立法质量与规范立法行为的考虑,法律案起草者以及审议者必须解释,为什么关于该法律案的论证方案,可以有效地说明审议中的法律案的确是经验与理性的体现。为此,中国立法学应当为审议程序"填补"一个如"法律案成熟度"这样的用来判断立法质量的实体性概念。通过阐明与运用支撑该概念的论证框架(即法律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证明),立法机关、提案人等立法主体以及社会各界才能自觉地将立法视为一种可理解、可评价的理性决策行为,为提高立法质量输送源源不断的精神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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