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理法律关系是以基础交易项下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系列法律关系的组合,而保理交易是以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任意组合为架构的多层联立的交易模式。因交易方在核心架构之上植入不同的交易安排,导致不同交易结构下的保理法律关系的属性亦有不同,这给司法裁判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扰。保理纠纷裁判规则的研究,需要正确处理当事人对权益保护的"叠加"预期与法律规则确定性、逻辑性之间的冲突。对于未来应收账款,当且仅当其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时,方可作为保理合同标的。在虚构基础交易关系场合,保理商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当区分保理商的主观状态和虚构的原因加以认定。关于请求权的行使,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保理商负连带责任,否则保理商有权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第一顺位的付款义务,并在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向融资申请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