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客观或主观原因致使被告人无法到庭参与案件庭审活动的情形,将导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缺乏控辩平等对抗,不能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等内在缺陷。但是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中止审理的弊端具有一定弥补作用,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制度运行的司法土壤之上,对其进行针对性改善后予以构建和确立,定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