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桂政发[202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