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实层面而言,冒名顶替入学、入职现象接续发生,其法益侵害性显而易见,其构成要件事实无法为当前刑法规定所恰当涵摄。就规范层面而言,现有立法体系不具有规制该行为的通畅法形象,而刑法解释的方法论针对刑法漏洞问题亦无能为力。从法益侵害的实质、非刑罚处罚的困顿、罪刑法定之刑罚均衡的要求等层面分析,以刑法规制冒名顶替入学、入职者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