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初查制度自形成以来,法律性质和地位就饱受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亦缺乏相应的刑事诉讼理论基础,立法和理论上的缺陷进一步导致初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也较为随意。从初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发展历程来看,由于不同时期办案模式不同,初查制度的性质亦有所差异。职务犯罪案件职权转隶监察机关,初查制度这种性质上未达成共识的制度应该何去何从备受关注。《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初步核实程序,这说明监察委在行使调查权过程中继受了刑事初查制度,但是《监察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然留存潜在隐忧。在分析监察委初步核实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时,应肯定继受初查制度的积极作用,阐明该制度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得以运行的原因及必要性,在当前监察体制的法治进程中,应当尽快规范和稳定监察委初步核实程序适用的理论基础,使其相关制度得到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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