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8年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条约形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并使之法律化,为此后中日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与法律保障。中日缔结和平条约具有重大国际战略意义,也对中国改革开放、实现经济社会大发展产生了重要推动作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立的各项原则与精神对中日关系发展、分歧与矛盾的处理具有根本指导与规范意义,同时,又在不同历史时期中日关系的实践中得到继承并不断发展,最终汇成"条约精神"的总内涵。《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已缔结40年,但其重要价值并没有随时光流逝而淡去。相反,条约精神历久弥新,在新形势下更显生机与活力,其深刻内涵有待中日双方进一步共同挖掘、深入领会、忠实恪守、继承发扬。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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