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便利性等诸多比较优势的同时,利用其进行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多样化态势。但是支付宝账户内资金与支付宝账户资金概念并不等同,司法实践中应区分开来。直接窃取他人支付宝内资金的行为因不符合诈骗罪之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以该罪来认定,应以盗窃罪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