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行为刑事化的争议直接关乎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同时也颇具理论挑战。惟有回归《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刑法》的基础法理才能辨明底层逻辑,实现法秩序的有机统一和体系化。反垄断法是社会本位法,保护竞争法益是增设垄断之类新罪的最核心理由。界定法益需要遵守与利益、与法、与人、与宪法相关联以及可被侵害性的五项原则,且应当符合刑法法益保护“不完整性”和“补充性”两项标准。在进一步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时,经过带有自然犯特征、行为的可复制性及危害程度两项测试可以证成,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构成行政犯罪,其他垄断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继而本文针对横向垄断协议罪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