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知情同意规则包含医师说明义务和患者同意权,是现代医患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均主张由医师履行说明义务,而说明义务趋向双重标准,内容也不断扩张,在个别情形下存在例外情况。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可从扩展细化医师说明内容、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主体等方面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