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据的同一性审查,旨在确定出示证据与主张证据是否同源的问题。若证据不具备同一性,那么,其与案件事实的实质关联将随之割裂,当属证据资格规则范畴。在对证据同一性审查之本质与功能予以反思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鉴定意见纳入同一性审查的适用对象。继而根据传统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不同形式及特点,提炼证据同一性审查的三种模式:"证据特征与证据来源"模式、"存储载体与存储内容"模式、"鉴定资质与送检材料"模式。随着非同一推定制度的提出,免除了被告人的初步证明责任,标志着同一性证明的启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