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图书馆法》第43条确立了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隐私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但其并未明确规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在对三者应予区分保护还是平等保护的问题上存在分歧。读者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读者的各种信息,其与借阅信息、隐私信息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借阅信息来源于读者而并不必然具有作为个人信息本质属性的可识别性,隐私信息则兼具可识别性和私密性的双重属性,这种本质属性的不同预示着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在保护方式、处理规则等实质层面上存在差别。鉴于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与隐私信息具有“形似神异”的特点,未来我国《公共图书馆法》有必要区分对读者个人信息、借阅信息及隐私信息的保护。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