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相关纠纷多发的背景下,就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而言,情势变更制度自身的功能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了适用可能,我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则凸显了适用必要。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需满足事实、时间、责任、预见及公平等条件,方可发生程序法及实体法上的适用效果。而对于情势变更在不同计价方式合同中的适用、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时的适用及适用后的效力选择、损失分担等适用困境,则需进一步明晰。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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