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功实施通常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支持或转账取款两类帮助行为。应当回归传统共犯理论对此两类行为成立帮助犯与否进行分类、规范认定。对于信息技术支持类帮助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侧重于主观面向,行为人需对其实施的帮助行为以及对正犯所实施的特定构成要件行为达至“双重故意”,并基于默示的意思联络、特别认知与正犯之间形成强烈的组织性联结。对于转账取款类帮助犯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客观面向,结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将资金转入作为诈骗既遂判定标准,排除诈骗罪既遂后实质性终了前承继帮助犯的认定。在符合传统共犯理论关于帮助犯主观、客观层面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满足“量身定制”“组织管理”“长期固定”三种类型特征之一,可认定为诈骗罪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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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