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执分离"模式下法院方面来讲存在审查标准、审查方式不明确以及结案的方式单一等问题。当事人向法院寻求救济存在没有设置公益诉讼机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非诉执行可以适用中止或终结执行制度以及赔偿主体不甚明确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 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