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南京某中学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生姜,在监督抽检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24mg/kg (标准指标<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中学共购进该批生姜5kg,进货价16元/kg,货值80元,部分已制作成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属地市场监管局以该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