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争议的救济途径作了变通,由此出现各省救济方式不同的局面。现有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三重矛盾,即立法差异与法制统一之矛盾、司法需求、司法能动与法律规范之矛盾、村民自治能力与纠纷解决之矛盾。为此,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资格争议的救济机制应在统一立法、贯彻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融合内部自决与外部司法力量。简言之,通过提升村选举委员会公信力、将争议纳入《民事诉讼法》选民资格争议并限缩适格当事人主体、设置换届选举选民临时巡回法庭的方式,向当事人提供合理、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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