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文建构起通知转送、必要措施和终止措施的“及时”义务体系。“及时”的认定应考量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权利人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确立过错责任分配、利益合谋理论和诚实善意标准三大原则。“及时”认定的衡量因素包括通知效度、侵权类型和管理能力。从合格通知、瑕疵通知到错误通知,“及时”认定的宽缓性逐渐增强。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人格权领域、财产权领域则以其性质、特征差异而对“及时”认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及时”认定原则和衡量因素的明确,能够有效平衡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权利人权益保护和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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