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奖励制度虽已在我国施行数十载,然而其仍然存在专门性立法缺失、奖励条件较模糊、奖励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到位等问题。鉴于此,应当健全立法体系,将其置于行政奖励的立法框架体系中。与此同时,应当明确奖励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明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机制。此外,应当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建立上下级的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建立以公众监督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