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