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我国立法,被犯罪人或刑事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受害人财物,只能通过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寻求救济,而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但这种制度设计,既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也并不必然提高司法效率,唯有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措施与民事诉讼分工合作,方能实现公私法益的平衡。

  • 单位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