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多数学者依据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负证明责任的原则,直接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归给行政机关。但在证明对象上,指向的是"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或者"充分合理的检索查找义务",并未聚焦"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上。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应用中,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诉讼法领域,文章主张引入分层次说,即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二分。围绕着"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这一证明对象,由行政机关承担答复行为的合法性证明责任,并通过证明方式转换,行政机关对查找、检索义务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举证。而原告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提供信息系由被告保存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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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