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生物特征信息保护规范存在着范围界定形式化、处理规则特殊性不足以及权利救济机制低效三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综合立法框架下,生物特征信息专门立法保护仍有必要,并可以为敏感程度类似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规则指引。应注意对“告知—同意”规则之外的数据管理措施的完善,可在处理场景、分级分类、权限管理方面设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