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光绪三十二年(1906),俄商阜昌行由天津运货回国。按照同治元年(1862)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俄商运货至天津,由俄罗斯边境官员出具照票,用两国文字书写,登明商队队长姓名、商人姓名、货物数量、种类及箱包数量等,沿途中国官员查验;俄商从天津运货回国,亦须由俄国领事官签给两国文字书写的照票,加盖天津海关印鉴,注明商人姓名、货物数量、箱包数等信息,照票与货物相随,经过各关查验放行。四月初二日,俄国驻天津领事官按照通商章程开具了中文、俄文两份执照。俄商须在领照后六个月内抵达恰克图缴销执照,运货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