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已实施5年有余,但监察法和刑法在追诉时效方面的衔接问题却一直悬而未决。这导致经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方面存在三重困境:追诉时效期限终止节点不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难以适用;核准追诉制度难以实际操作。为此,需要在准确把握监察机关定位和正确理解追诉时效原理的基础上寻求破解之道。具体而言,应当将监察机关立案作为职务犯罪追诉时效中止的事由,并将监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作为追诉时效延长的事由,同时,赋予监察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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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