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行政处罚行为概念不够明晰导致可操作性较差,处罚种类不全面导致制裁易出现疏漏,处罚强度不当导致预防效果差。对此,应明确具体行政处罚概念的具体要素,防止其被泛化使用;适当扩充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在补强和拓宽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其重要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实现权责统一;具体分类上应在区分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名誉罚的基础上相应增设名誉型等法定类型,同时对资格罚、行为罚的范畴予以拓展,扩充兜底条款所涵摄的法律范围。在梳理、总结现有行政处罚分类模式的基础上,构建强弱有序、张弛有度的处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