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手印与DNA都是可以直接用于人身认定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刑事技术人员通常无法同时获取手印和手印中DNA生物检材,如果先显现指纹就不能提取DNA,如果先提取DNA就破坏了指纹,因此兼顾手印与手印中DNA生物检材的提取是广大刑事技术人员的愿望,如果对现场手印进行显现提取后还可以提取到手印中的接触性DNA,将最大限度的开发与利用现场的手印,为案件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形成牢固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