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处理原则方面借鉴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却没有建立类似欧盟《个人数据刑事司法指令》的相关规范。处理个人数据时,不能将普通的数据处理原则照搬到刑事诉讼中来。基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性,与自然限制的公开、透明原则,存储限制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相比,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保障安全和质量原则与刑事诉讼更能自然契合。更进一步地,数据处理的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及准确性原则则能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发挥关键性独立作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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