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以及其共同性问题,其中"法律规则的基本内容有三个:概念(定义)、逻辑结构要素和分类,法学界编写有关教材时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个写作框架。其中法律规则的定义是以"行为—权利/义务"为核心,相对而言范围过窄,无法涵盖所有法律规则;而其逻辑结构也无法用于不以"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则,因为逻辑结构提倡的是"新三要素说",切入点是"行为模式"。从法学应用的角度来讲,法律规则的定义要位于逻辑构成和分类之上,统领并适用于两者。本文通过借鉴哈特法律理论的第一性与第二性规则理论,分析以上问题,望能为法律的适用提供参考性意见。

  • 单位
    长治学院